應許之約與律法之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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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nniejack (#4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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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加 3:15 (CUNP-神)
弟兄們,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:雖然是人的文約,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。
2. 加 3:16 (CUNP-神)
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。神並不是說眾子孫,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3. 加 3:17 (CUNP-神)
我是這麼說,神預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。
4. 加 3:18 (CUNP-神)
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;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
5. 加 3:19 (CUNP-神)
這樣說來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?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,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
6. 加 3:20 (CUNP-神)
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;神卻是一位。
7. 加 3:21 (CUNP-神)
這樣,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麼?斷乎不是!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。
8. 加 3:22 (CUNP-神)
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,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,歸給那信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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